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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
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
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
3、批準后,公布方案;
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
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實施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居委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