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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事故按照以下標準賠償: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6、殘疾用具費: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