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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被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如下:
1.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相關資料圖)
2.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就是被告;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行政訴訟交案件受理費。下列非財產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
4.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財產行政案件的收費,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一定比例交納:
1.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3.超過50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4.超過10萬至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7.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具體的計算方法是,按上述規定的超額遞減率,對爭議金額分段計算,然后相加,其總數即為應收取的數額。
三、行政訴訟一般要在六個月以內提起。找法網提醒您,如果當事人是直接向法院起訴的,適用該時效期間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是不服復議決定后起訴的,則當事人需要在十五日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