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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的規定有:《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第二條規定,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三條規定,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