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是用人單位表示不續簽的,應當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保持或者提高續簽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沒有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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