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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22點至次日6點的算擾民。
《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資料圖】
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八小時。
噪聲擾民的分貝標準:
1.特殊住宅區的噪聲標準為白天45分貝、夜間35分貝;
2.居民、文教區的噪聲標準為白天50分貝、夜間40分貝;
3.一類商業與居民混合區的噪聲標準為白天55分貝、夜間45分貝。
4.二類商業與居民混合區的噪聲標準為白天60分貝、夜間50分貝。
面對噪聲擾民的維權途徑:
1.遇到噪聲,居民可以向居委會、小區業委會等組織投訴
2.也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并予以調解
3.情節嚴重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4.如果噪聲達到國家法定標準的,要積極向環保部門舉報,撥打12369環保舉報熱線。
5.如果上述措施都不管用,居民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民法典》實施后,居民可以直接依據生活安寧權來維權,要求法院判決侵權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責任。
所謂私人生活安寧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維持安穩寧靜的私生活狀態并排除他人不發侵擾、侵害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確將生活安寧權納入了民法的保護。
需要提醒居民,走到訴訟階段,法院更注重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因此,居民一定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證據,比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保存噪聲產生的過程,這其中需要注重時間、地點及雙方的身份信息等,但是,切記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也可以通過證人證言來證明噪聲的產生及后果,通常證人需要出庭作證,否則,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法院不予采納。
【法律依據】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八小時;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線,是指鐵路、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內河高等級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