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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抵押期間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或者轉讓須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此種約定僅在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有效,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無論抵押財產的受讓人是誰,抵押權人對該抵押財產享有抵押權,在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成就時,可以就抵押財產進行變價和優先受償。
抵押人如果在轉讓抵押財產時未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雖然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但是如果因未及時通知造成抵押權人損害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