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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業用地使用最高年限為五十年。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