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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土地出讓的方式如下:
1、協議;
2、招標;
3、拍賣。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