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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提交起訴書、結婚證和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等待開庭,大概是一個半月左右;法院開庭審理,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進行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