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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函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承諾人的身份信息;
2、表明接受要約內容并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表示;
3、承諾人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承諾日期。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