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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是能撤回的,但要在社保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之前申請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再次申請的,單位的申請時限是三十日內,勞動者一方是一年內,從事故發生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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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傷鑒定一般出院后就可以鑒定,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后三個月到六個月才能鑒定,骨折有鋼板固定的并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后3-6個月才能鑒定,受理鑒定后7天內出鑒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成,需要補充材料的從補充完成當天另算,鑒定書由委托單位(如交警大隊)領取,
找法網提醒您,殘疾等級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后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鑒定,但是大部分縣區等地方法醫人數少,只有2-3人,案件不急的、不能立案的(如故意傷害未達輕傷的、交通事故未達重傷的)經常要一個月才能出鑒定書。
三、申請工傷鑒定要提交下列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或者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或者工資條、單位的社保繳費記錄;以及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