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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管轄地法律規定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即想離婚的一方要到另一方的經常居住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