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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流轉青苗補償標準有什么規定
青苗補償費指的是國家征收土地時,農作物剛好成熟的階段,國家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補償。我國已經在法律的層面,將青苗補償費明確規者所有。因此政府就有義務、有責任監督和保障將青發放到被征收人手中。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進程中,農村尤其是城郊結合部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大量被征用。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附:青苗補償費標準:在征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由用地單位對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被毀掉而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與個人及附著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解答的全部問題,若有其他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也可以閱讀相關法律知識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