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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但由于管制是一種開放性的刑罰方法,故也離不開群眾的監督。
法律咨詢:
(資料圖)
您好,管制的期限有什么規定?
律師解答:
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為輕刑的特點,又不失作為刑罰的必要懲罰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于經過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于未被批準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注明,并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準機關。
相關法律知識:
管制是我國特有的一種輕刑,它具有以下特點和內容:
具有一定期限
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對犯罪人進行無限期的管制。根據刑法典第38條、69條、第41條之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依據第40條之規定,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
管制的執行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但由于管制是一種開放性的刑罰方法,故也離不開群眾的監督。事實上,刑法典第39條所規定的“服從監督”,也即是服從群眾的監督。這充分體現出管制是我國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司法路線實踐經驗的創造性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