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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產生糾紛的話,一般是出借人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此時就需要出借人實際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否則最終的處理結果就會對其不利。那么現實中,該怎么確定出借人舉證責任呢?下面就跟隨找法網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怎么確定出借人舉證責任
1、對債權人能提供借款協議但無法證明給付事實的,債權人應當繼續證明其已經將款項實際交付給債務人。
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起訴時只向法院提交借據。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記載的內容,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對于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債權人做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出借人已經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大額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到庭陳述自己的經濟能力、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但不能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對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進一步提供證據。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于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照其他法律關系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3、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多筆借款,借款人主張已經歸還借款并提供付款憑證,而債權人主張借款人償還的是另外的借款,債權人應當對此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