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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由中級法院審判:
(相關資料圖)
1.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基層人民受理下列案件,可以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1)重大、復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二、找法網提醒,中級人民法院提審程序是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自接受抗訴之日起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三、對開庭時間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