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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的規定
刑事辯護,
2022-10-24閱讀:0 點贊:0 分享:0 律師解答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的規定:1、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犯罪證據,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審查調查談話;2、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犯罪證據,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詢問、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法律依據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主動投案,是指:(一)黨員、監察對象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二)涉案人員的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詢問、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