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片)
物權之間有優先效力,該效力被認為是物權的對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兩個以上物權時,一個或其中幾個物權對其他物權的效力,實質上是確定哪個物權能夠優先實現的問題。雖然,該效力的定義非常清晰,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權利沖突也有一套比較明確的處理方法。以下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是什么
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也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主要含義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沖突的權利并存時,效力強的權利排斥效力弱的權利的實現。這種效力的強弱既體現在物權與債權之間,也體現在物權與物權之間。
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兩方面:
(1)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例如,享有擔保物權的人較之普通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當然,法律和司法實踐也賦予某些債的關系具有優先效力。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出賣時,承租人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該房屋的權利。但這種優先效力不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所以不具有優先于物權的效力。如甲、乙、丙三人將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給丁,以后三人協商同意將房屋出賣,在出賣給何人時發生了爭議。甲、乙要將房屋出賣給戊,丙根據其物權主張優先購買權,丁則根據其債權主張優先購買權。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房屋應出賣于丙。
(2)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即物權相互間也有優先效力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設立多個物權,例如為擔保同一債權而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相同的擔保物權,此時應當根據設立時間的先后順序確定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之間的效力根據物權成立時間的先后而確定,這是一般原則。在不同種類的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例如限制物權的效力優先于所有權。因為限制物權本來就是根據所有權人的意志設定的物上負擔,起著限制所有權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權效力要優先于所有權。再如,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留置權的效力優先于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