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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受理當事人的報案后,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屬于管轄范圍內的,會立案進行偵查,那么警察立案后會給通知書嗎?下面由找法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警察立案后會給通知書嗎
立案并非在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即填寫了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后就必須立案偵查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材料的審查,即初查。在初查后,對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主要是確有犯罪事實發生、對行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才予確定立案。
法律條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