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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辮權與同時履行杭辮權、不安抗辯權在產生條件、性質及其行使、消滅等方面,都不盡相同。創立先履行抗辮權的概念,時于處理合同糾紛、保障合同履行,都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找法網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先履行抗辯權的意義,歡迎閱讀!
先履行抗辯權有什么意義呢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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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在理論中,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而無先履行抗辯權。創制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易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混淆。在論述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有的學者在嚴格意**理解同時履行。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是指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哪一方當事人應先履行合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義務。
多數學者在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所稱同時履行,除包括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之外,還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但履行期均已屆至的情況。對同時履行作擴一大解釋的基礎上產生的抗辯權,筆者稱為擴張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擴張的基礎上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受有關立法例的影響。
從上述規定看,同時履行抗辯權實際上可產生于兩種情況:
其一,雙方當事人負同時履行義務,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
其二,一方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而未為給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這兩種情況都可以產生履行抗辯權,前者是最本質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后者雖被學者納入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研究范圍,但與同時履行抗辯的作用、適用規則、效果等已相去甚遠。
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復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并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
不安抗辯權也屬于一時抗辯權,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因他方當事人的財產顯形減少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情形時,在他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拒絕他方的請求。一旦他方已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則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的不安抗辯權立即消滅,他方的請求權立即發生效力。再比如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人可以在主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行使抗辯權拒絕主債權人的請求。一旦主債權人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先訴抗辯權立即消滅,請求權發生效力。
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
根據不同的性質有不同的分法,一般來說就是以上的三種類型,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要對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弄清楚抗辯權的分類和不同的用法,這樣才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