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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主要針對哪些答辯
根據離婚訴訟進行答辯。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離婚答辯狀如何寫
答辯人:XXX,男,31歲,漢族,住XX縣xx鎮xx村。聯系電話:000000000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xxx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沒有夫妻感情。而是自2004年冬結婚以來,被答辯人父母對答辯人富有成見,一直干預我們夫妻之間的家庭生活,挑撥我們夫妻之間的關系,致使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導致現夫妻雙方無法正常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值得提出的是,我和被答辯人是合法夫妻,我們在2005年1月16日在大武辦理了結婚證登記證書。
雖然答辯人同意離婚,但有一些事實答辯人要向人民法庭陳說。第一,并非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在生病期間不予關愛和照顧。被答辯人是在今年農歷正月17在其父母的教唆下,以難以照顧兩個孩子為由,提出刮宮了要求,答辯人考慮到被答辯人身體狀況,同意刮宮,并主動找醫生給被答辯人刮宮。為使被答辯人身體盡快恢復,答辯人還將被答辯人接回家庭,在本村輸液四天。農歷2月初5,被答辯人說身體不適,要去大武醫院檢查,由于,答辯人當時跟車在外,打電話讓答辯人弟弟開車將其送到大武父母家中。所以說答辯人在生病期間對被答辯人不理睬根本不合事實。第二、并非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在出走50多天期間對被答辯人不予關懷。
自結婚以來,被答辯人父母經常邀女兒回家已成習慣。農歷2月7日,答辯人原計劃去大武看望被答辯人,在盛地村被摩托撞傷。作為和答辯人共同生活三年的夫妻,被答辯人對答辯人車禍事故不聞不問,絲毫沒有一點夫妻情誼。而答辯人三番五次去被答辯人家中找尋,其父母以隱藏等方式有意不予相見。可見,被答辯人說我在她出走期間不予理睬也不是事實。第三、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說答辯人對其沒有夫妻感情也與事實不符。在結婚后的第二年,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大武修建住房。作為普通農民,修房蓋瓦本不是件小事。為照顧被答辯人的情緒,討好被答辯人,答辨認不惜舉債在大武制地址、修住房,滿足被答辯人的要求。如此種種,都可以說明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不是沒有感情。
二、婚生女兒由答辯人撫養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于2006年5月6日生育一女兒張佩榮。今年正月以來,在被答辯人父母的教唆下,被答辯人絕義要與答辯人離婚。因為被答辯人怕女兒影響其再婚,一直將女兒拋棄在家長達兩個多月。作為孩子親生母親,孩兒無過啊!考慮到被答辯人絕義不要女兒,視女兒為累贅,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答辯人同意撫養女兒。
三、夫妻共同財產和欠款依法分割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自古誰也沒辦法。但被答辯人提出分割住房和金銀首飾的要求,答辯人認為不合理、也不合法。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既然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撫養女兒張佩榮,且將親生女兒拋棄在家,恩斷義絕被答辯人依法請求人民法庭支付其應當承擔的撫養和教育費用。
第二、根據《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被答辯人說:她原本不情愿這樁婚事,是父母和媒人的撮合下,才和答辯人結婚的。婚姻是人生之大事,而且,我們的婚姻一直受其父母主宰,由于被答辯人的主觀過失,給答辯人的一生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和痛苦。因此,被答辯人提出要分割住房和首飾的要求答辯人認為從感情上不能接受。
第三、《婚姻法》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被答辯人說我家庭比較富足,只是一面之詞。其實,她本人也知道,我們從結婚到修住房,以及合伙養車都是借貸行為。現我和被答辯人婚后共同欠債約18萬元。且金銀首飾是在婚前我為被答辯人購制的訂婚禮物,理應屬于答辯人的財產部分。
綜上所說,被答辯人提出分割住房和占有金銀首飾的要求不合理,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辯人也是本案受害人,并非是被答辯人所說的那種不謀正業,不顧家庭、為非作歹的男人,請人民法院調查核實,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庭
答辯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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