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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會計處理
【資料圖】
一、如何界定違法所得
在執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觀點:
(1)違法主體傾向于認為“得”是違法“利潤”;
(2)處罰主體往往傾向于將“得”界定為全部違法收入(成本加利潤)。
出現這種爭論的根源在于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給出了“獲利數額”、“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營業獲利(扣除成本)”等多種解釋。對“得”的隨意性解釋為違法行政和不合理行政預留了空間,容易造成行政主體借此濫用權力,違法斂財,侵犯行政違法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而背離立法設定沒收違法所得的初衷,違背行政處罰法確定的過罰相當原則。
二、比較合理的標準
沒收違法所“得”應當是:“由于違法所得到的利益”的簡稱,是因非法活動而獲取的增長利益,是在投入的成本的基礎上的增長部分。這里的成本不是會計學上的成本概念,而是投入非法活動中的原始的可量化有型財產(原始成本),比如資金和其他財產,不應當包括違法者投入的勞務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因為違法者投入到違法活動中的勞動和管理成本是非法的無效的,在執法實踐中也不易計算,為了保證執法效率,應當不予計算。
違法所得是在營業額的基礎上減去原始成本的剩余部分(營業額—原始量化成本)。
在違法者的違法所得中,有可能包含尚未繳納的稅款。如果違法當事人在接受處罰之前已經繳納稅款,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予以扣除。
三、按照會計法及稅法規定
1、按照會計核算要求,工商局沒收非法所得部分,應該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不能記入成本。
2、稅務上,工商局沒收非法所得部分,不能稅前扣除,年終要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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