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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婚姻生活中,若是為了維持家庭生活,向外借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過程中,有需要雙方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一、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結婚之前一方借錢購買的財產轉化為了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為了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療疾病欠下的債務;
5、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為需要撫養子女所欠下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為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欠下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間債務不包括連帶責任的情形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其實,對于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債務,那么夫妻就算解除了婚姻關系,也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雖然在離婚的時候,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全部的共同債務,但此約定對外也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是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討欠債的,而此時也不能以夫妻在離婚時候的約定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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