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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殺人案犯罪中止辯護詞怎么寫?
(資料圖)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擔任故意殺人一案被告人韓**的辯護人,對韓**犯故意殺人罪不持異議,但認為韓**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具體意見如下:
1、被告人韓**對張**的犯罪行為系犯罪中止。
公訴人認為本案屬于犯罪未遂不當。張**、張**、韓**在韓*死亡后仍然具備殺害張**的條件而沒有繼續實施殺害行為屬于是基于其主觀的放棄,不是因為客觀條件導致的不能。不能因為之前的幾次行為沒能得逞,就拒絕承認之后不具備實施殺害張**的條件、機會和可能。無論公訴人如何堅持,都無法提供被告人繼續實施殺害行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備犯罪條件、機會和可能的證據。對于犯罪中止,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輕微。韓**和韓*在接受張**和張**的指派下,對被害人張**的身體沒有造成任何傷害,對財物只造成360塊錢的損害。同時本案犯罪動機是因為,被害人張**經常對張**實施家庭暴力和長期保持婚外性關系。張**的這兩種行為,對作為妻子的張**造成了身體和精神上的雙重摧殘,張**對本案的發生具有直接責任。因此,對于該行為法庭應該對韓**進行免除或減輕處罰。
2、被告人韓**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本案中,張**作為殺死韓*和張**的主謀之一,完全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公安機關抓獲韓**之后,韓**告訴了辦案人員張**在天津的暫住地址,使公安機關及時抓獲了張**。這點公訴人予以當庭認可。需要明確的是,被告人的暫住地址不屬于犯罪的基本事實,也是公安機關通過其他途徑無法掌握的信息。本案中,韓**提供的地址足夠清楚明確,沒有必要本人到現場協助抓獲或誘捕。同時,是否需要韓**本人進行抓獲由公安機關決定,其本人只要沒有以言語或行為表明不愿意協助抓獲張**,就應該認定為重大立功。
3、針對韓*的犯罪起因主要是韓**擔心被韓*所殺害。根據本案證據和檢察院的起訴書,韓**殺死韓*的原因是王**、張**授意殺人滅口。既然兩個人參與,要殺人滅口的最好辦法就是讓兩人自相殘殺。韓**和韓*對于王**和張**來說關系和地位一樣,韓**和韓*誰死或都死均無所謂。因此,庭審中張**供述,看兩個人都不積極,便讓他們“用自己的矛攻自己的盾”互相試試看誰忠誠和有能力。兩人中,韓*與王**更為熟悉,王**也有其電話,韓*還是張**的親戚。在韓**電話接受張**殺死韓*授意前,韓*也接到電話。韓*接電話后,說“今晚辦完事,不管誰死一個”。張**的授意、韓*的話語和韓*與王**、張**的關系,讓韓**有理由相信張**為了滅口也向韓*下達了同樣的指令。韓**為防止韓*殺害自己而做好了準備。同時,韓**并沒有主動對韓*進行傷害,而是在其聽到槍的動靜后,因過分緊張而感覺韓*要對其實施殺害行為才進行的犯罪。韓*擁有悄無聲息殺人的手槍,不需要明顯的動作就能致韓**于死地;韓*一米八多的個頭,身材魁梧,如果其動手,陳尸枯井的就是韓**。根據庭審情況,雖然張**否認給韓*下達同樣指令,但沒有任何證據能排除王**向其下達同樣指令的可能,根據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刑法原則,應當認定韓**所述屬于事實。
4、韓**一貫表現和歸案后態度較好。韓**一貫表現良好。韓**平時遵紀守法,辛苦供養年幼孩子和年邁的父母,沒有違法亂紀的情形,也沒有受過刑事處分的情形。韓**歸案后,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都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具有積極的悔罪表現。韓**在辯護人會見時,一再請求辯護人跟其家人商量給被害人賠償的問題。關于對被害人的賠償,被告人家屬正努力籌集款項,請求法庭予以寬限。
綜上所述,被告人韓**實施犯罪理應受到法律懲罰,但是懇請法庭考慮以上量刑情節,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對于犯罪中止的犯罪嫌疑人首先要確定該犯罪嫌疑人是屬于犯罪中止的行為。如果不屬于犯罪中止的行為,在法庭上強行進行辯論,可能會增加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其次,如果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中止的行為。只要以其有悔過意識以及對犯罪行為有了非常深刻的后悔決定之后,法院會對其進行從輕判判決的。
犯罪中止是否有時間限制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止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