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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房居住權到期以后怎么處理(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資料圖片)
新頒布的《民法典》物權編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并表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將自動續期。
主要內容如下:
1、民法典物權編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先作一個原則性規定。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居住權”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的提法以前沒有,屬于新增內容,因此無法和以前的規定作簡單對比。如果簡單理解,以前提的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其中,“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后,以前因為沒有規定如何處理,社會針對該問題的討論很多,現在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表明期滿后可以自動續期。
3、一般房產稅征收基于房產屬性與私有財產,私有財產是沒有期限限制的,現行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是70年,所以說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也意味著具備了征收房產稅的基礎。
4、對于土地使用權續租的內容,其實過去強調的就是所謂“70年產權”的概念。從規定來看,自動續期的政策思路很明確,同時是否要付費這一點,也提到了“或者減免”的概念。類似規定,一方面是有助于破解部分土地到期后續期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給予了不動產相關部門一個新的思考,即研究續期續費問題,進而促進土地市場和住房市場的健康發展。
5、民法典物權編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并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據介紹,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二、簽訂居住權合同應包括的條款
針對簽訂居住權合同應包括的條款,我國《民法典》做出了以下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間;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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