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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在寫字樓、辦公樓的上班族而言,工位就是自己的辦公“領地”,在這一畝三分地上,幾乎一坐就是一整天。但是,當員工不在工位時,用人單位能否就此認定員工未在工位的行為屬于無故脫崗,并以此為由辭退員工呢?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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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工位是否等于脫崗曠工?
上海全輝律師事務所王碩飛律師解答:
員工工作期間難免會與其他部門或人員進行溝通,不能因為未在工位就認定為脫崗。
用人單位若發現公司員工存在“未在工位”的情形時,應當及時與員工核實、確認,必要時予以提示、警示。作為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是其應當遵循的基本勞動紀律,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離崗時應履行正常的請假或報備手續。若情況緊急,事后亦應做好補假和說明工作,避免與用人單位為此產生糾紛。
上海全輝律師事務所王碩飛律師解析:
通常來講,“脫崗曠工”是指員工在用人單位規定的正常工作期間,未經用人單位批準而擅離職守的缺勤行為,本質屬于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
常見表現有:未請假或請假未批而擅自離崗、請假期滿后未及時續假而逾期未上崗、不滿用人單位人事安排而擅自不上崗等情形。
而“未在工位”應當是指員工在正常上班期間短暫性的離開工位的行為,本質上并未脫離辦公狀態,仍在用人單位的管理范圍之內。
常見表現有:跨部門、單位的工作交流、臨時外出辦公等。
用人單位若發現公司員工有“未在工位”的情形時,應當及時與員工核實、確認,必要時予以提示、警示,避免因時間過長,增加雙方解釋和舉證難度。
此外,用人單位所設規章制度,其根本目的是要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故應當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
作為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是勞動者應當遵循的基本勞動紀律,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離崗時,應履行正常的請假或報備手續,若情況緊急,事后做好補假和說明工作,避免與用人單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王碩飛律師簡介
從業17年,擅長各類民事與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