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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時候,債權人可以申請債權保全,這樣的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那如果債權人申請保全措施,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上稱之為“責任財產”。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對責任財產所采取的手段稱為保全。
(資料圖)
債權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一為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一為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已載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該條件有三層含義。
一、期限屆至。給付期限屆至,債務人始有履行給付的義務,債權人也始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否則,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不得提出給付請求。
二、數額必須確定。至于何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數額方能確定,不應以債的產生原因而定,不論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基于何種類型的債權債務關系產生,只要其數額已經確定(比如通過雙方當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條件,均不妨礙適用督促程序。
三、申請書載明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這是對申請書形式要件的要求,即應記載請求種類屬金錢或有價證券,其數量,產生的原因事實,可以證明的文書資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實,證據是否確鑿可信,是否具有采證力以及會否引起爭議,并不影響督促程序的適用及支付令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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