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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變更撫養費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案情
【資料圖】
近日,湘橋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胡某訴訟請求。
原告胡某與被告黃某原是夫妻關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胡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與黃某離婚,訴訟期間,經法院調解,雙方于2015年10月14日達成離婚協議,其中約定婚生女兒胡某甲由黃某撫養,自2015年11月起至婚生女兒胡某甲滿18周歲時止,胡某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日上午10時到黃某家中帶婚生女兒胡某甲外出共同生活,至當天下午3時,胡某應將婚生女兒胡某甲帶回黃某家中交由黃某撫養。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該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
在履行過程中,胡某認為黃某不配合其探視婚生女兒胡某甲,于2016年1月13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立案執行。2016年6月13日,胡某以離婚后黃某剝奪其探視權等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1、變更婚生女兒胡某甲撫養權,由胡某撫養,黃某每月承擔女兒撫養費人民幣12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其他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胡某和黃某共同協商確定;2、本案訴訟費用由黃某承擔。
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上海偉創律師事務所的楊德保律師做出了解答:
處理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以有利于子女的利益為原則,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況,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請求變更撫養關系,應提供證據以證明存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因此,對胡某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2.對于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均應當履行。在胡某探視婚生女兒胡某甲時,黃某應給予協助,如果胡某探視婚生女兒胡某甲時,黃某不給予協助,胡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向法院起訴增加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此時不是僅憑一面之詞就可以讓法官增加撫養費,而是要當事人提供一些證據表明確實需要增加撫養費數額才行。那么起訴變更撫養費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呢?
上海偉創律師事務所的楊德保律師做出了解答:
增加子女撫養費需要哪些證據?
(1)開銷增大的相關證據,比如生活消費增加的相關證據票據或者住院、上學的大額開銷的相關票據;
(2)撫養人收入增加的相關證據,比如納稅證明、工資條等證據。只有通過上述證據,我們才可以證明有變更撫養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變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條件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撫養費支付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