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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輕微的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可由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解決。造成人身損害的,則需要確定相關的事故責任和賠償比例,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資料圖】
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所的王京衛律師做出了解答:
南昌一輛摩托車撞上貨車油箱,貨車隨即被火球吞噬,摩托車駕駛員全身起火滿地打滾。調查發現原來事故發生時,貨車正在轉彎,而摩托車的駕駛員由于速度過快,來不及剎車,直接撞上了貨車的油箱導致起火。隨后路人紛紛趕來救助傷者。本案中,關于摩托車主被燒傷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右轉彎車輛全責。直行車具有通行優先權,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單方發生交通事故等情形。
因此,若是摩托車沒有違規且貨車也不讓行的,貨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京衛律師案件補充: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有時會瞞著父母駕車出游,那么造成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向大家說明。
【案件情況】
2013年10月21日上午,劉某駕駛兩輪摩托車去縣城辦事,途中,一年輕小伙王某駕駛一輛摩托車超速行駛,因占道避讓不及與劉某發生碰撞,導致劉某腿部受傷,劉某住院共用去醫療費1萬元。經交警核實,王某剛16歲,還是在校學生,系未成年人,當天是周末,王某的父母外出辦事,王某發現摩托車沒鎖便偷開出去玩。后來,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出院后,劉某找王某的父母協商賠償事宜,但遭到拒絕。
法院認為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第4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王京衛律師解析
在本案中,王某系未成年人,其偷開摩托上路發生交通事故致劉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對事故負全責,且王某的父母沒有拔下摩托車鑰匙,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因此王某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其父母依法承擔。
如果肇事的摩托車已購買交強險,則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王某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肇事摩托車沒有購買交強險,你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王某的父母賠償醫療費等相關損失。
交通快易賠團隊結語:
本案中肇事者雖然是未成年駕駛摩托這造成的事故,但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未成年人駕駛汽車出事故的情形,在此,特別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切莫因為疏忽大意,或者對孩子的溺愛,讓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輛,每個人要有社會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