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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公證需要什么材料呢?
(資料圖)
綿陽市云溪法律事務所的勾宗珍所長做出了解答: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以證明。它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然后由公證員對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簽名給以證明。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如下好處:
(一)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有效。
(二)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
(三)有利于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公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折等。
(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勾宗珍所長補充:
案情介紹
被繼承人李三于2009年死亡,其遺留有三處房產,生前無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等;李三的父親于2010年死亡,生前無遺囑、遺贈撫養協議等;李三的母親是張某(與李三父親是原配夫妻);李三的爺爺奶奶均于解放前死亡;李三與前妻育有一女A,后與蔡某再婚并育有一子B,李三還有兩個哥哥:李大、李二和一個妹妹李四。因李三遺產繼承糾紛張某將蔡某等訴至法院,上述李三子女A、B及李大、李二、李四等人均參與了訴訟。后經法院終審判決,針對上述三處房產,有關原告及有關被告均需要向張某支付不同數額的房屋折價款(共計約有幾十萬元),張某協助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判決生效后,各方現均未履行。張某本打算收到房屋折價款后將這部分資金轉給最小的女兒李四所有;但考慮到自己年事以高,怕自己等不到如期拿到房屋折價款的時候,擔心女兒李四就得不到這幾十萬塊錢了。為此,張某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準備立個遺囑。
本案中遺產的定性
所謂遺囑,即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按照《公證程序規則》及《遺囑公證細則》等的規定,立遺囑人應首先提供遺囑涉及財產的產權證明。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遺囑中的標的物在拆遷安置后是否算標的物的變更,若是公證遺囑,是否因標的物的變更而需要辦理相關公證遺囑的變更”問題的答復精神,遺囑所處分的財產一般應是立遺囑時即享有相應財產權利的財產,遺囑應是一種對既得財產的處分,而不是對未來預期可得或未知待定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的處分;作為遺產可以理解為就是有時間節點的財產。
另外,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除列舉的收入、房屋、財產權利之外還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據此,針對張某的申請和意思表示,應是對什么財產進行處分或者說什么是遺產呢?對此結合本案例,遺產應是上述法院判決書項下張某所享有的債權,即張某依據有效法院判決向有關相對人要求支付一定數額房屋折價款的債權。因為該案例中,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各方還未實際履行,作為張某來說,沒有實際收到房屋折價款這部分資金,所以立遺囑時的財產不是貨幣,也不是銀行存款或定期存單等,而是債權。
公證方案的設計
明確了遺產后,張某的遺囑在具體辦理公證時又有什么不同呢?有人可能覺得就正常辦理,把意思表示表達清楚不就行了?對此,我認為對債權立遺囑處分和對房屋等物權立遺囑處分還是要有所區別的。這主要是因為遺囑不是即時生效的,而是在被繼承人死亡那個時刻生效的,不論是物權還是債權都存在變數,而實踐中債權變化的可能性更大。
具體到這個案例中,考慮到幾十萬房屋折價款可能發生的現實支付情況,上述法院生效判決書項下張某所享有的債權在遺囑生效時就存在以下幾種可能:
1、全部履行完畢。此種情況因債權的全部實現,從而引起張某所擁有財產形態的根本變化,為此此種情況除非張某對新的財產形態重新訂立遺囑,否則該遺囑即視為被全部撤銷;
2、全部未履行。此種情況因遺囑生效時的債權情況和立遺囑時保持一致,沒有任何變化,故該遺囑將按照立遺囑人張某的意思表示正常進行執行,屆時遺囑受益人將有權向法院判決書中所述的債權相對人要求給付房屋折價款;
3、債權部分履行。實踐中遺囑處分的如是物權,則在遺囑生效時物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一般多是整體滅失或轉移等徹底的變動,從而導致的是物權整體或全部的變化;而如果遺囑處分的是債權,則遺囑生效時極大可能出現債權部分履行的情況。此時,確定有效債權金額就是辦理遺囑繼承的重點,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因為財產形態的變化可以視為遺囑部分被撤銷,受益人則只能就尚未履行的部分向相對人主張要求給付剩余房屋折價款。
基于以上情況,考慮到后期遺囑繼承的現實,為了使遺囑更順利的實現和執行,在辦理該遺囑公證前期還是需要做足準備,明確債權確定的方法,以使得在遺囑生效時可以讓張某的意思順利實現,而不是給受益人留下更多的隱患和麻煩。
對此,結合本案例當事人與相關人員的相互親緣關系及實際情況,可以這樣設計公證方案:即由張某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相應債務人先期簽署有關協議,在該協議中需要明確以下內容:
1、有關房屋折價款支付方式(因金額總體較大,可以約定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并明確雙方具體收支賬戶情況,盡量不通過現金結算);
2、全部房屋折價款支付時間和期限(如分幾次或分幾期支付等);
3、有關債權核算的依據及標準【如約定以銀行轉賬明細為準,據此核算債權實現比例及情況;或同時約定張某在收到房屋折價款時,均要出具相應收據作為輔證(此種情況在辦理公證時建議對張某有關簽名、指印存檔備查,方便比對;相應收據出具時可以在公證處同時存檔備查)】。
上述協議可以到公證處簽署或者在公證員主持下簽署,并對該協議在公證處備案留檔。如此,根據上述債權支付的具體約定,在張某死亡時,公證處就可以很順利的對債權情況進行界定,也可以避免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異議,使得受益人順利的繼承遺產。
如果上述方案因為各相對人的不支持和配合很難做到的話,可以考慮辦理遺囑保管,而不是直接辦理遺囑公證。按照中國公證協會《辦理遺囑保管事務的指導意見》,在具體辦理遺囑保管時,公證機構需要對遺囑人提交的自書或代書遺囑進行密封、存放、并將相關信息備案,同時公證機構還要對相關遺囑保管、取回、開啟、領取等主要環節進行錄像并將錄像資料存檔保存。如此辦理遺囑保管一是可以防止非公證遺囑的“埋沒”,給受益人留下排除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有效證據,最大限度的實現張某的遺愿;二是通過公證保管方式,可以有效增強證據效力,在各方無法配合辦理繼承公證并對債權無法準確進行界定時,相關公證錄像資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有效化解家庭矛盾的作用,從而契合了公證預防糾紛的職能作用;三是可以避免公證處陷于債權核實困難的窘境,使自己免于面臨如何出具繼承公證書的兩難境地。
縱觀多年公證實踐,走在全國公證發展前列或在全國公證行業有重大影響或特色的公證機構,無不是隨著社會的不斷變革,緊緊圍繞普通民眾的法律服務需求,通過不斷創新工作方式和辦證理念,集合多種方式綜合服務于社會和人民,可以說綜合創新公證服務是公證發展的主旋律。綠色繼承、家事顧問等多種新型公證服務方式的出現,充分體現了公證不拘泥于固有模式的發展創新理念,我們只有根據個案需求,依托公證專業知識和公信力,為當事人提供綜合的公證方案設計,這樣才能把公證理念深植于百姓心中,并逐步培育普通民眾的公證消費習慣,以此我們的公證事業也才能永葆青春和活力。在公證發展的道路上,廣大的公證人一直前行在不斷革新的道路上,相信通過更多公證人的探索和實踐,我們終將迎來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