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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有何效力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按《合同法》第68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按合同法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3、第一次不安抗辯權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
(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一時抗辯權的性質。
4、第二次不安抗辯權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中國合同法明確賦予先履行方以解約權,這是對大陸法系各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重大發展,從而使得該制度能夠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護。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什么
(一)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二)先履行義務方的履行期限屆止。不安抗辯權是為有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設置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如先履行方屆期不履行義務,會構成違約,但在自己應獲得的對待給付存在不能實現的風險的情況下,先履行義務方才有權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后履行義務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這是不安抗辯權的實質性要件,即后履行義務方存在令先履行義務方不安的情形: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表明其財務狀況陷入困境,履行合同的財產基礎已經喪失或即將喪失。如產品積壓、原材料供應不足、資金鏈斷裂、工人罷工、停產、宣布重整或破產。
2、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轉移資產、抽逃資金將導致后履行義務方的資產質量下降,償債能力減弱或喪失償債能力,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下降或喪失,同時也顯示出其無履行的誠意。
3、喪失商業信譽。喪失商業信譽說明其已不值得信任,其能否誠信經營、認真履約的態度令人懷疑,將使先履行義務方的對待給付能否得到清償處于不確定狀態。
4、其他情形。如被吊銷營業執照、專業許可證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行使不安抗辯權有何效力”問題進行的解,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第一次不安抗辯權等方面。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