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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人們因為一些情況就覺得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于是就很容易造成許多糾紛,比如買二手房時不帶車庫時,對此有人會問二手房車庫是否屬于購房者?
青海睿鴻律師事務所的黃亞軍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資料圖)
買二手房時不帶車庫
2013年9月,黃某與吳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協議,協議約定:坐落于縣城某小區的7棟2單元203室一套房屋轉讓給吳某,房屋價格35萬元,并且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黃某購買7棟2單元203室一套房屋后,買了鄰居家的一間車庫并一直使用,但房產證上沒有附注登記車庫。黃某交房時,吳某要求黃某交付車庫,遭到黃某的拒絕,為此,吳某訴至法院。
對如何處理本案形成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車庫與房屋是從物與主物的關系,從物應隨主物一起轉讓給吳某,所以車庫應歸吳某。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車庫與房屋是陳黃某在不同時間從不同地方購買的,依據現在的商品房買賣習慣車庫都是單獨計價買賣的,且房產證上沒有附注登記車庫,本案中車庫與房屋不是從物與主物的關系,房屋買賣協議又沒有約定車庫買賣,故該車庫應歸黃某所有。
黃亞軍律師:本人自2002年從事專職律師以來,辦理各類刑事和民商事法律案件,深受廣大客戶(當事人)歡迎和認可。擔任過多家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善長非訟法律業務。尋求真誠合作。
黃亞軍律師補充:
二手房車庫屬于購房者嗎
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本案爭議焦點為該套房屋與車庫是否為主物與從物的關系。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主物與從物,通說認為構成從物須具備以下要件:
1、非主物成分;
2、常對主物起輔助作用;
3、與主物同屬一人;
4、須交易上無特別習慣。本案中車庫符合從物構成的前3個要件,但不符合第4個要件,因為現在商品房買賣中車庫與房屋都是分別計價、分別買賣的,可以分別獨立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如果沒有簽訂車庫買賣協議,則就沒有買賣車庫。而且許多樓房都沒有車庫,房屋同樣在買賣、使用,故本案中車庫與房屋不構成主物與從物的關系。物權法第74條第2款也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本案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車庫買賣,也沒有約定附贈、出租車庫,且房產證上沒有附注登記車庫,顯然黃某沒有處分自己的車庫,該車庫當然屬于黃某所有。
根據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由于售房者沒有處分自己的車庫,所以二手房車庫并不屬于購房者,因此告誡我們提起訴訟之前,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免做出一些徒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