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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財產進行界定,這主要是為了區分財產的性質,然后進行處理。其中夫妻財產分為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那么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來界定呢?
(資料圖片)
網友咨詢:
結婚一個月,沒有感情,天天打架,想知道起訴離婚相關事項,財產怎么分,房產法院會怎么判
天津高航律師事務所王佰光律師解答:
婚后財產共同所有,婚前財產歸個人.
王佰光律師普法:
一、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1980年《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僅規定婚后所得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受益和處分。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和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利益的積極作用,但與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存在矛盾。
現行《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作了新規定,第17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受益;(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明確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王佰光律師補充:
第18條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除當事人約定外,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再隨著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規定允許婚姻當事人在不違背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婚姻當事人對調整夫妻財產的多元需要,并充分考慮了對夫妻之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婚姻法》第19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解釋就是對他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體現。
二、精神損失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王佰光律師普法:
所謂精神損失費,也叫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精神痛苦,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賠償予以撫慰。然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精神損失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精神損失費是公民的人格權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即使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取得的,我們認為可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精神,宜確定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