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雖然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總有一些單位違法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遇到這樣的情況,勞動者們該怎么維權呢?
網友提問:
我今年2月到一家私營企業工作,當時要求公司與我簽訂,公司以需要時間討論為由一直拖延,但是至今都沒有簽立。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資料圖)
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高峰律師解答:
我國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我國第六條也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或是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月到現在的兩倍工資及補償。
高峰律師支招:
遭遇用人單位不簽合同,勞動者如何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文《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專門作出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高峰律師補充: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高峰律師總結:
勞動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必須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