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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原因導致公司并購
(一)避稅因素
由于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間的稅率差別較大,在并購中采取恰當的財務處理方法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在稅法中規定了虧損遞延的條款,擁有較大盈利的企業往往考慮把那些擁有相當數量累積虧損的企業作為并購對象,納稅收益作為企業現金流入的增加可以增加企業的價值。企業現金流量的盈余使用方式有:增發股利、證券投資、回購股票、收購其他企業。如發放紅利,股東將為此支付較企業證券市場并購所支付的證券交易稅更高的所得稅;有價證券收益率不高;回購股票易提高股票行市,加大成本。而用多余資金收購企業對企業和股東都將產生一定的納稅收益。在換股收購中。收購公司既未收到現金也未收到資本收益,因而這一過程是免稅的。企業通過資產流動和轉移使資產所有者實現追加投資和資產多樣化目的,并購方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換取目標企業的股票,這些債券在一段時間后再轉換成股票。這樣發行債券的利息可先從收入中扣除,再以扣除后的盈余計算所得稅,另一方面企業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收益直至其轉換為股票為止,資本收益的延期償付可使企業少付資本收益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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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籌資
并購一家掌握有大量資金盈余但股票市價偏低的企業,可以同時獲得其資金以彌補自身資金不足,籌資是迅速成長企業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設法與一個資金充足的企業聯合是一種有效的解決辦法,由于資產的重置成本通常高于其市價,在并購中企業熱衷于并購其他企業而不是重置資產。有效市場條件下,反映企業經濟價值的是以企業盈利能力為基礎的市場價值而非賬面價值,被兼并方企業資產的賣出價值往往出價較低,兼并后企業管理效率提高,職能部門改組降低有關費用,這些都是并購籌資的有利條件。當前許多國有企業實施的技術改造急需大量發展資金投入,因此采取產權流動形式使企業資產在不同方式下重新組合,盤活存量以減少投入,迅速形成新的生產力。舉例來說,在香港注冊上市的上海實業控股有限公司拆資6000萬元收購了上海霞飛日化公司,為中國企業探索一條間接利用外資發展國產品牌的新路,霞飛雖然擁有馳名商標的優勢,但是由于缺乏資金,仍然發展緩慢,并購完成后,注冊香港的公司作為向海外融資的途徑。
(三)企業價值增值
通常被并購企業股票的市盈率偏低,低于并購方,這樣并購完成后市盈率維持在較高的水平上,股價上升使每股收益得到改善,提高了股東財富價值,因此,在實施企業并購后,企業的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都得到擴大,控制成本價格、生產技術和資金來源及顧客購買行為的能力得以增強,能夠在市場發生突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風險,提高安全程度和企業的盈利總額。同時企業資信等級上升,籌資成本下降,反映在證券市場上則使并購雙方股價上揚,企業價值增加,并產生財務預期效應。
(四)進入資本市場
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和國際經濟一體化增強,使籌資渠道大大擴展到證券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許多業績良好的企業出于壯大勢力的考慮往往投入到資本運營的方向而尋求并購。
(五)投機
企業并購的證券交易、會計處理、稅收處理等所產生的非生產性收益,可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同時也助長了投機行為,在中國出現的外資并購中,投機現象日漸增多,他們以大量舉債方式通過股市收購目標企業股權,再將部分資產出售,然后對目標公司進行整頓再以高價賣出,充分利用被低估的資產獲取并購收益。
(六)財務預期效應
由于并購時股票市場對企業股票評價發生改變而影響股價,成為股票投機的基礎,而股票投機又促使并購發生。股價在短時期內一般不會有很大變動,只有在企業的市盈率或盈利增長率有很大提高時,價格收益比才會有所提高,但是一旦出現企業并購,市場對公司評價提高就會引發雙方股價上漲。企業可以通過并購具有較低價格收益比但是有較高每股收益的企業,提高企業每股收益,讓股價保持上升的勢頭。在美國的并購熱潮中,預期效應的作用使企業并購往往伴隨著投機和劇烈的股價波動。
(七)追求利潤
企業利潤的實現有賴于市場,只有當企業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在市場上為顧客所接受,實現了商品和服務向貨幣轉化,才能真正實現利潤。與利潤最大化相聯系的必然是市場最大化的企業市場份額最大化。由于生產國際化、市場國際化和資該國際化的發展而使一些行業的市場日益擴大,并購這些行業的企業以迎接國際開放市場的挑戰。
二、有限責任公司并購的法律要件
《公司法》第七章專門規定公司合并與分立,這一章節的規定與該法中的股份/股票轉讓的相關規定構成了中國公司并購的基本法律框架。概括起來,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規定:公司并購協議及其生效條件、公司債務的通知/公告程序、目標公司或合并雙方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資產轉讓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程序。
公司并購從本質講是企業產權有償轉讓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而言是建立在合并各方之間的有效契約基礎之上。《公司法》第172條第三款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公司法》第179條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因此,公司合并應該采取書面合同形式,并購合同的生效條件之一是股東會和董事會以書面決議形式同意合并。
合并合同得到合并各方股東會同意后,合并各方還應該履行債務通知義務。在向債權人發出的通知中一般要包含債務承擔的方式,而債權人有權要求合并各方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合并各方不履行債務通知義務,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并購是無法履行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兩種形式。采取吸引合并形式的,被兼并的目標公司法人資格消失,因此需要辦理公司注銷解散程序;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法人主體地位共同消失,需要辦理合并各方公司的解散和資產清算程序,與此同時,還需要辦理合并以后新成立的公司的設立程序。
公司合并之后,合并各方還應該辦理相關的法律手續,比如,產權過戶轉讓手續,股東身份變更手續,公司注冊資金增減手續,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等等。另外,公司合并后,應重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合并后的企業財務報表應獲得稅務部門的認可。
合并是公司并購的方式之一,另一種方式是通過控制目標公司股權從而控制目標公司。這種類型的公司并購,其適用的法律規定是公司股權轉讓和增資的相關規則。采取股權轉讓方式并購的,至少需要取得目標公司股東批準和董事會決議,股份轉讓后還應該辦理股東變更登記;采取新增股份并購的,應該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和股東變更登記。無論采取上述哪種形式的股權并購,如果引起法人代表或其它公司登記注冊信息變更的,應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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