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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即在勞動者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單位解除勞動者的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資料圖)
2、還有就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可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還有一種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單位維持或提高續約條件,而勞動者不同意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第四十六條之外的情形,一般都無需支付經補金。
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說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說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根據《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在一些情況下,即使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了一致,但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要是單位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則就不是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了,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二者的性質不同,計算標準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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