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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離婚后夫妻債務應怎么償還?償還的標準是什么?
網友咨詢:
因為我老公有外遇,雙方協議離婚,有兩個兒子,兩處房產,但因為他這幾年做事也欠了四百多萬元債務,外面還有六間宅基地,還有一處跟人合伙投資的三十萬項目,還有別人欠我們的大概有三十萬,這些都歸他,他得一處價值八十萬的房子,還有大概二百四五十萬元債務,我得價值差不多三百萬的大房子,我在我娘家借了一百五十多萬元錢債我帶走,兩個兒子歸我,一個還只有四歲。協議初步這樣訂,我現在擔心一個問題,他下欠的有一筆款項二百萬是三分息的,我怕那人以后會不會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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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威法律師事務所陶雄利律師解答:
如果這筆三分利的債務在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而且是用于投資做生意,就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對方可以起訴要求你們共同償還,你替他償還的部分可以向他追償。
陶雄利律師解析: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是什么?
1、必須是生產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的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2、必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符合上述條件的,無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是夫妻共同債務。反之,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都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內容?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費用、購買生活用品、裝修住房等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中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也包括夫妻一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
陶雄利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3、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人情往來費用所負的債務;
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6、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如何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在離婚時確認了有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雙方應當對該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在離婚前沒有對該債務清償的話,那么在離婚后債權人仍然可以同時起訴男方和女方,要求共同承擔連還清償責任。
四、如何解決夫妻共同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一點上,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可從以下標準進行判斷:
1、夫妻有無共同借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借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前或事后均沒有共同借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3、夫妻之間是否有約定,如果夫妻之間存在約定,即使不具備以上的兩個條件,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陶雄利律師總結:
通過上文可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