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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證明標準和證明責任是什么(《侵權責任法》有效時間截止2020.12.31)
(資料圖)
1.證明標準問題
在民事訴訟的事實認定中,證明標準有關鍵作用。證明標準,是對證明責任主體運用證據證明爭議事實、論證訴訟主張達到何種程度,使裁判者形成內心確信,從而確認待證事實真偽的程度性要求。證明標準較高,則證明責任主體的證明責任就較重。民事案件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在實務中往往將其再細分為極高、很高和較高蓋然性,實質是對當事人一方的證據相對于另一方反證的優勢程度的要求。
2.證明責任問題
誰主張侵權事實,則應承擔舉證責任。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于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著作權法》
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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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資訊(《民法典》生效時間2021.1.1)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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