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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部分,這部分屬于職工工資;二是單位每月為職工個人繳存部分,這部分實質上是單位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每名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于職工薪酬的一部分。這兩部分都歸職工個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積金的本質屬性,即工資性。住房公積金不屬于職工福利,這個概念不能模糊。
網友咨詢: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機關工作5年,身份為聘任制。在此期間,單位沒有為我繳納住房公積金。最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沒有通知我,答復稱不知我的離職時間。我主動聯系對方,對方讓我出具一系列證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給予離職人員的福利。我想問一下,繳納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單位的職責?哪些法律條款對此進行了說明?
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魏道言律師解答:
您好!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部分共同構成,全部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作為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種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特點。
它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如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10條均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法律法規在強調單位義務時都冠以“應當”一詞,即這些義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容商榷,必須依法履行完畢。
因此,您在受聘于國家機關工作期間,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并繳納您的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確定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主體之一,負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因單位原因沒有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對您個人財產權益的侵害,由此給您造成的損失,您有權向其主張賠償。以上解讀供您參考。
魏道言律師補充: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業內人士提醒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和“五大保險”一樣,都具有強制的法律約束力。不論用人單位與職工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約定與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按規定方式和金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公積金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去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而不是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