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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掛靠經營的會計處理分兩部分考慮:通常的掛靠形式按照被掛靠人的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個人掛靠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另一類是沒有資質的或者資質較低的企業掛靠有資質的企業的。掛靠經營雖然有利于建筑企業快速擴大經營規模、市場影響力,且可以收取不菲的項目管理費,但帶來的風險有時是一擊致命。
(資料圖)
網友咨詢:
以掛靠方式承包建筑工程,掛靠方(不具備建筑資質的小型企業)的銀行往來工程款及完工結賬的銀行進賬應怎樣進行賬務處理?是否只用記入往來賬就可以了?
廣西東越律師事務所黃東樂律師解答:
以掛靠方式承包建筑工程,掛靠方(不具備建筑資質的小型企業)的銀行往來工程款及完工結賬的銀行進賬,應當這樣來做帳: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總工程額—分包額)×稅率 借:應付賬款——分包方 分包額×稅率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總工程額×稅率 借: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總工程額×稅率 貸:應收賬款——總包方 總工程額×稅率或者直接這么做: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00萬-60萬)×稅率 借:應付賬款——分包方 分包額×稅率 貸:應收賬款——總包方 總工程額×稅率 2,如果只記入往來賬,則:借:應付賬款 貸:應收賬款
黃東樂律師補充:
由于掛靠合作對外一切經活動都是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進行,對內他們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都有各自的利益,掛靠企業利用被掛靠企業的資質、品牌、信譽等優勢,對外承攬工程,并最大程度地為自己謀取利益。掛靠企業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費用給被掛靠企業外,一切施工活動都由其自主進行,被掛靠企業難以對其實施有效監管,一旦對外擔責時,依法應由被掛靠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如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交付期限、工程款使用、工資發放、材料款、工傷工亡以及保修保養等,任何一個環節發生糾紛,被掛靠企業都將難辭其咎。
準確確定訴訟主體,是化解掛靠經營紛爭、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也是正確處理掛靠經營實務的難點所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涉及掛靠經營個案處理中的訴訟主體確定時,應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分別確定。
(1)在對外負債場合,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為工程施工需要以被掛靠企業(或工程項目部)名義對外負債時,訴訟主體當然為被掛靠企業;
第二種情形是為工程施工需要以掛靠企業(或掛靠個人)名義對外負債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可知,掛靠企業(或掛靠個人)和被掛靠企業同為訴訟當事人。
(2)在對內負債場合,則一般應依據“掛靠協議”進行處理,即“掛靠協議”的簽約當事人為訴訟主體。
黃東樂律師總結:
總體上講,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們在實務操作中只能(也是必須)策略性的將掛靠各方的責、權、利進行合理分配并盡量使其明確、具體,以便在因產生糾紛而不得不尋求法律救濟時有據可循,將可能的風險責任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