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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經領導批準,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那么,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關系是什么,立案偵查條件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關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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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思沃律師事務所許春玲律師解答:
備案偵查與立案偵查的關系是要先備案才有可能會立案,備案后并不一定立案。立案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備案就相對簡單多了。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按照一般程序,公安機關對任何公民的報案都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備查(備案),是否能夠符合立案條件要根據調查的情況依法確定。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條件:
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自己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許春玲律師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2、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3、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4、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立案是訴訟行為,立案偵查是查處行為。兩者有明確的區別,立案是說公安部門對于需要進一步審核的案件,多指刑事案件而進行的訴訟活動,而立案偵查則是在立案后發生的行為,也就是先有立案,再有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由此可見,在我國,控告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救濟途徑主要由兩種,一是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二是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
所以說,備案偵查其實就是立案偵查的前置性條件,公安機關基本上在接到報案的同時就會進行備案,接下來就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審查了,符合立案的條件公安機關才會決定立案偵查,正式立案偵查之后才會通知報案人公安機關的決定。其實,備案偵查是一個很簡單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