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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后,常有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滿的情況,而行政訴訟又是公民維護的一個重要手段,那么針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訴訟可以么?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該怎么辦?下面律霸小編簡單回答下這些問題。
一、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否申請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為公安機關針對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不具有可訴性。其依據是公安機關所作出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通過現場勘查、證據采集、走訪調查、技術鑒定等最后形成的一種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關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當事人責任的鑒定結論。它不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產生直接的影響,僅屬于證據的一種。因為它沒有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處分和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也就不會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公安機關就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責任認定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當事人不能就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直接起訴。
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1、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如果認為交警的檢驗、鑒定對自己不利,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對此有明文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鑒定如果不認可,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
2、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經作出,則不能再申請重新檢驗、鑒定,此時的救濟手段如下: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依據法律規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綜上所述,交通部門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不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所以其不在行政訴訟的范圍內。也就是說針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訴訟是不行的,如果當事人提出不服,是可也向上級交通部門申請復核的。通常情況下,提出復核的機會只有一次,大家要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