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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那么,購房認購書是否等同于購房合同,二者有什么區別?
網友咨詢: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一樣嗎,房屋認購書等于購房合同嗎?
云南一誠律師事務所易蜀律師解答:
(資料圖片)
購房認購書不等同于購房合同,商品房認購合同是約定基本事項,以約束雙方繼續就合同訂立進行磋商談判的合同。房屋認購書不等于購房合同。認購書的目的是約定雙方日后要簽訂購房合同,認購書是為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做準備。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易蜀律師解析:
購房認購協議和正式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房屋認購協議書》的性質屬于意向書;而購房合同屬于正式合同。
二、違約責任不同。簽訂認購協議書后位于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是定金;而違反購房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可見締約過失責任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的體現。
三、內容不同。認購書中一般約定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購房人應按時前往,否則會造成對自己不利的后果;而正式合同則是對房屋面積、房屋價款等具體細節進行約定。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