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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蓬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那么,入戶盜竊是否存在未遂的情形,如何認定為未遂?
網友咨詢:入戶進行盜竊,但是沒有盜竊到任何物品被認為是盜竊未遂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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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劉賡律師解答:
入戶的實現只能認定行為構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盜竊既遂,只有在行為人入戶后實際取得財物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并未實際取得財物,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入室盜竊未遂涉及的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劉賡律師解析:
入戶盜竊屬于盜竊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入戶盜竊型盜竊罪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應當與普通型盜竊罪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一致,都應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就入戶盜竊來說,入戶并不是盜竊罪實行行為的組成部分,而是限制處罰范圍的要素,入戶的實現只能認定行為構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盜竊既遂,只有在行為人入戶后實際取得財物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并未實際取得財物,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志是犯罪是否得逞。行為人犯罪未得逞,則成立犯罪未遂;行為人犯罪已得逞,則成立犯罪既遂。一般來說,犯罪未得逞是指沒有發生行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侵害結果。
具體到入戶盜竊來說,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取得他人的財物,犯罪是否得逞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他人財物為標準,僅僅入了戶并不能意味著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時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屬于犯罪未遂形態。
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狀態等進行判斷。
從刑法的法律解釋可以看出來,是存在這種入室盜竊未遂的情況的,這種情況主要針對那些盜竊犯還沒有盜竊到財物就被現場抓獲的情況,也就是客觀上的沒有得逞,對于入室盜竊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進行刑事處罰的,所以,相對于情節更加輕的入室盜竊未遂,更是不存在加重判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