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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瑕疵分為出資違約、出資不實以及抽逃出資。出資違約是指發起人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該違約出資股東首先需要對其他已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不實是指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于公司章程所作定價額。出資不實的股東對其他股東不承擔違約責任,抽逃出資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如制作虛假財務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等。那么,股東瑕疵出資能否影響行使股東權利?是否享有完整的權利?
法妞網友咨詢:
股東出資瑕疵對其他股東承擔什么責任?
朱久兵律師解答:
(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朱久兵律師補充:
《公司法》在許多制度和規則方面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創新,拓展了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途徑,但是由于公司糾紛類型多樣,所涉法律關系復雜,且公司立法又過于原則,導致審理公司訴訟案件適用的標準不統一,影響了案件的審理。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加強對《公司法》適用的分析、總結具有重要的意義。《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為股東行使知情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途徑,并且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該類型案件的基本條件:股東向公司提出書面查閱請求,公司拒絕提供查閱或在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答復;必須有明確具體的查閱事項。
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對內,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發起人可以給予合理期限補足股份出資,經催繳后合理期限內為出資的,發起人可以另行募集。對外,公司清算解散時,股東未實繳出資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其補足出資。
朱律師結語:公司得以持續經營的重要前提之一即其有充足的資產,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享有與其出資比例不符的經濟利益,對其它股東也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