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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那么,保證人死亡后,保證責任如何承擔?
網友咨詢:2013年7月,鄭某向某銀行貸款15萬元,借期為一年,并由朋友夏某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2014年4月,保證人夏某因車禍死亡。同年7月借款到期后,銀行向鄭某催收貸款,鄭某無力償還。夏某亡故后,其法定繼承人妻子郭某、兒子夏某某共同繼承了商品房一套。銀行遂將鄭某及郭某、夏某某一并訴至法院,請求償還欠款。而郭某則認為,其丈夫夏某已經死亡,故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匡講平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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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從該條款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保證之債可以繼承。
根據法理學上的義務與責任理論,保證義務自保證合同成立時產生,而保證責任自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產生。保證義務是保證責任產生的前提,而保證責任是保證義務的歸宿。
由此可知,保證人死亡后是否應用遺產來繼承保證責任,與保證義務無關,關鍵是看保證責任有沒有發生。具體應當區分為兩種情況而定:
①假如保證人死亡時,主債務未到期,保證責任還未發生,則保證人享有死亡抗辯權,其遺產不能用來承擔保證責任;
②假如保證人死亡時,主債務已到期,保證責任已經發生,則保證人不享有死亡抗辯權,其遺產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案例中,保證人夏某死亡時,主債務未到期,保證責任還未發生,故作為保證人夏某的繼承人郭某、夏某某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匡講平律師解析: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保證責任是基于保證合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合同之債。首先,保證人承擔的不是責任,而是一種基于保證合同而生的債務。責任是指法律對行為人某一行為否定性的評價,是法律強加于行為人的一種負擔,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債務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義務。由此可以看出,擔保責任其實并不是民事責任,而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須代為清償的一種義務,是一種附條件的合同義務。
其次,真正意義上的保證責任應當是保證人不履行保證債務時,應當承擔的一種賠償或履行責任。我國《擔保法》中的保證責任顯然并不是這一含義,而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負有代為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的義務,是一種保證債務。綜上,保證責任是依據保證合同而產生的一種特殊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