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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各經濟主體交往的增多,不少經濟主體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而若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以處置的資產,債權人也許會考慮債務人是否對他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怠于行使權利,以便可以提起代位權糾紛之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那么,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應該怎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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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我借了王某5萬元錢,該借款合同已經到期,他仍然不償還。據我了解,他去年的時候借給了他表妹8萬塊錢,也到期了,但是他也向他表妹索要。這種情況下,我享有代位權嗎?我應當怎么行使呢?
浙江銘廣律師事務所董姝麗律師解答: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旨在減少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滿足時,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以此實現債權,減少損失。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應當合法,違法債權不受保護,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時即予主動審查。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且該債權屬于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3、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首先,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履行期間應已屆滿;其次,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即應當行使,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債權;最后,還應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若不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則不發生代位權。
4、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債務履行期間已屆滿,債務人陷于遲延履行,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
董姝麗律師解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滿足時,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以此實現債權,減少損失。在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以主債權和次債權的成立為條件。“債權成立”不僅指債權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要求債權的數額亦應當確定。這種確定既可以表現為債務人、次債務人對債權的認可,也可經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加以確認。
2、債權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因此,債權人應對訴訟時效加以關注,以免訴訟時效屆滿,勝訴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