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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是現代社會普遍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而作為關系十分緊密的夫妻之間,存在債務也是十分正常的現象,雙方最好都事先簽訂一份夫妻債務約定協議,這樣才是對自己利益的一種保護,那么,婚姻期間是否可以簽協議,債務一方承擔嗎?
網友咨詢:去年我老公借錢做生意,當時我已向他明確表示不同意他借這些錢做生意,他就一個人在借據上簽名借錢。后來生意失敗,老公要我一起償還這些債務,但這些錢基本上沒有花在家庭上。我擔心以后會出現類似情況,故打算與老公簽定一份夫妻同共債務協議書,寫明以后夫妻兩人一起簽名立下的借據才算是夫妻兩人的共同債務,如借據只有單方簽名,只算個人債務,不算夫妻共同債務。請問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馮榮尚律師解答:
根據你說的情況,這份協議對你們兩人是有約束力的,有效的。但是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即除非在你丈夫借款時債權人已被明確告知是你丈夫個人借款個人償還的外,債權人仍有權要求你償還,不過你有權向你丈夫追償。 因而,建議你丈夫在借款時應明確告知債權人并在借條上寫明債務由其個人償還,你沒有償還義務。
但需要注意的是,該債務承擔約定只對夫妻內部有效,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馮榮尚律師解析:
夫妻債務如何約定
1、離婚時雙方有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愿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經債權人同意并免除其連帶責任外,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并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