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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往往涉及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大多數人都明確知悉。但是,經濟補償金拿到了之后,是否需要向稅務部門依法繳稅呢?
(資料圖)
網友咨詢:
我是深圳某電子商務公司的員工。因該公司經營不善需裁減員工,2019年10月,公司與我解除勞動關系,并向我支付了30萬元的經濟補償金。我想問一下,我獲得的這經濟補償金,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重慶立昂律師事務所李平律師解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而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因此屬于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李平律師解析: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